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铁路货车洗刷废水排放标准

2007-08-13 14:05:25
UDC 628.191:625.24
GB 5469-85


本标准为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(试行)》,防治铁路货车洗刷废水(以下简称货洗废水)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。

 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铁路系统洗刷装载各类货物各种车辆的处所,但不适用于洗刷罐(槽)车的处所。

1 标准的适用地区

 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地区,对自然保护区、风景游览区、水源保护区、渔业水域等特定地区,应执行相应地区的有关标准。尚未制订有关标准的地区、则执行本标准。

2 标准值

  货洗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和PH值应符合下表规定。

  货洗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和pH值
序号 有害物质或项目名称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
1 汞及其化合物(以Hg计),mg/L 0.05
2 镉及其化合物(以Cd计),mg/L 0.1
3 总铬(以Cr6++Cr3+计) mg/L 0.5
4 砷及其化合物(以As计),mg/L 0.5
5 铅及其化合物(以Pb计),mg/L 1.0
6 pH值 6-9
7 悬浮物, mg/L 150
8 氰化物, mg/L 0.5
9 苯胺类, mg/L 3.0
10 硝基苯类, mg/L 5.0
11 硫化物, mg/L 1.0
12 氟的无机化合物(以F计), mg/L 10
13 生化需氧量(5d,20oC), mg/L 60
14 化学耗氧量(重铬酸钾法), mg/L 200
15 挥发酚, mg/L 0.5
16 有机磷, mg/L 0.5


3 其他规定

3、1 铁路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加强对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,控制、杜绝运输中危险剧毒物的撒、冒、滴、漏,避免车辆污染。

3、2 表中所列标准值均指在货车洗刷处所排出口采样监测取得的数据。

3、3 5m3/辆。

3、4 为在处理工艺中应有不少于3d停留时间的调节设施。

4 废水监测

4、1 货洗废水的污染项目中,PH值、悬浮物、化学耗氧量为每日监测项目。其他项目应根据所装载的货物品类、污染程度等情况进行监测。

4、2 货洗废水的每日监测项目由洗刷处所化验室负责,并建立水量水质监测制度,应有完整记录,以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,并按规定呈报有关部门。

4、3 货洗废水的取样、样品保存、分析方法应按现行《铁路货车洗刷废水监测方法》进行。

  附加说明:

  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提出。

  本标准由铁道部劳动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。

 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桂庭、季心康。

  本标准委托铁道部负责解释。
 

 
国家环境保护局1985-10-04发布 1986-02-01实施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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